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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公积金余额可提取情形

发布时间:2023-11-20 21:59: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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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出境定居的;(六)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八)租房的;

(九)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因患有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良性脑肿瘤、重大器官移植、帕金森氏症、何尔茨海默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冠心动脉搭桥手术、双目失明、瘫痪、严重烧伤、精神分裂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职工死亡的;

(十二)支付物业费用的;

(十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