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八)租房的;
(九)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因患有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良性脑肿瘤、重大器官移植、帕金森氏症、何尔茨海默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冠心动脉搭桥手术、双目失明、瘫痪、严重烧伤、精神分裂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职工死亡的;
(十二)支付物业费用的;
(十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