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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居民医保报销规定(最新版)

发布时间:2023-11-24 03:59:09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周口居民医保起付标准,周口新生儿医保报销,周口生育报销,周口居民医保报销规定(最新版)

内容简介

周口市居民医保报销起付标准规定: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2.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

周口市居民医保报销起付标准规定:

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

2.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见附件)。

3.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4.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5.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住院放化疗期间只负担一个起付标准。

6.参保居民出院后24小时内以同一病种再次住院(含按规定上转)的,只负担两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在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居民经诊治可转往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再负担转入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应在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院后24小时内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并办理相关手续)。

注意事项:

(1)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急诊、异地就医相关手续或自行到参保地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报销,但其就诊医疗机构必须为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且其医疗费用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属实、符合规定。

(2)按规定办理急诊住院手续的参保居民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大中专学生放假回原籍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办理异地居住备案的参保居民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参照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标准报销。

(3)参保人员经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因急诊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视同住院按规定报销。

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

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患疾病、诊断及主要治疗方法符合我省规定的重特大疾病保障病种范围的人员,可享受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标准及管理办法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新生儿医疗待遇。

新生儿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缴费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不需要缴费)。新生儿母或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先选择母方,母方不具备条件的,方可选择父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父母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但其母或父一方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按规定到新生儿户籍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不需要缴费)后,方可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父母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均未正常缴费的,按规定到新生儿户籍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后,方可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参保手续及缴费应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办理时应提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户口簿、父母身份证明、父母参保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生育医疗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600元,剖宫产1600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同时有生育合并症、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其医疗费用不再实行定额支付,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项目支付。